第一条 为做好公司员工党员发展工作,确保员工党员发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更好地落实《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根据《高校发展党员工作方法与实务》《新编党支部工作实用教程》(修订版)和《陕西省发展党员工作规程(试行)》,结合公司《关于授权二级公司党委行使发展员工党员审批权的通知》(商公司党组〔2022〕38号)和《太阳成集团员工党支部工作细则》《中共太阳成集团委员会二级党组织加强党支部工作指导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公司员工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发展工作的总要求是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十六字”方针。坚持在公司党委的领导和组织下,按照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坚持一年级择优发展,二、三年级(专升本员工单独考虑)重点发展,四年级(第二学期不发展)适度发展的工作要求,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 要将培养教育贯穿发展员工党员工作的全过程,把发展员工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申请入党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上,要加强对他们入党动机和党性修养的考核,把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学习情况、日常表现和关键时刻的行为选择、班团民主评议和自我认知结合起来,确保发展员工党员的质量。
第四条 在新生入学后由公司党委安排相关人员和员工党支部,负责对全体新生进行入党教育,使员工了解入党是人生道路的重要选择,引导他们如何在争取入党的道路上迈出第一步。通过宣传党的章程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学习组织发展工作的有关文件,帮助他们提高对党的认识,引导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使他们明确组织发展工作流程,指导员工撰写入党申请书和思想汇报
第五条 党支部要通过积极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青年员工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特别是对基本素质较好,有入党愿望,但不知怎么申请入党或自己认为条件不够对申请入党有些顾虑的员工,党组织要及时教育启发他们,并自愿地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年满18周岁的共青团员)。申请入党的员工提出入党申请后,党支部要在一个月内派人与其谈话,了解其申请的动机和对党的认识,同时帮助其分析存在的缺点,明确作为一名党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入党申请书由团支部代为保管,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 公司党委和员工党支部要定期组织申请入党员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帮助他们提高政治觉悟,端正入党动机。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除要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已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一个月以上,积极要求入党;在工作、学习及各项活动中表现良好(近一学年内无挂科、无违纪)。
第八条 严格坚持“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制度,有计划、按步骤地把素质强、热情高、表现好的优秀团员推荐到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中来。对新生中入党积极分子(对于专升本已是入党积极分子的员工,要严格审核),公司党委负责组织集中培训(不少于40课时,一年内至少组织一次),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发放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同时各党支部要做好培养、教育及考察的衔接工作。
第九条 按学校的进度安排和工作要求,党支部每学期至少分析、研究一次“群团推优”对象的情况,在对班级全体同学进行民意调查的基础上,参考辅导员、支委会意见,由支部党员大会从中民主推荐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并向本班全体同学公示和征求意见,对无异议的人选报公司党委审批。
第十条 各党支部审批通过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公示的基础上,及时发放《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并报公司党委备案。
第十一条 员工党支部要选派党性修养较高,工作、学习表现突出的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负责培养教育工作。入党积极分子定期向培养人汇报思想,培养人每一个月向员工党支部介绍情况,员工党支部要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自身条件和班级工作需要,给他们分配一定的任务,使他们在实际工作中锻炼成长。入党积极分子每三个月要向员工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员工党支部根据入党积极分子汇报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对他们提出工作目标和努力方向。
第十二条 公司党委和员工党支部密切结合当前形势和学校的中心任务,结合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学习和工作实际,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进行党的理论知识的教育,提出希望和要求,使入党积极分子了解党员的义务和权利,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
第十三条 积极慎重地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考察是做好发展工作、保证党员质量的关键。对积极分子的表现,党支部每半年进行一次考察,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中“培养考察意见”一栏。考察入党积极分子时,一是考察其政治觉悟、政治表现、思想意识。二是考察其入党动机,看是否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有无正确的价值观,在日常学习、工作、生活中能否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组织的关系。三是考察其能否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坚定,在学习、工作上勤奋努力,在生活中关心集体和同学,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四是考察其是否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
第十四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教育、培养和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以召开述评会议、群众座谈会、个别征求意见、民主测评等形式,广泛听取培养联系人、公司党委、辅导员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对于符合条件的,经支部全体党员讨论后提名发展对象人选(必须年满19周岁),再报公司党委审批。确定的发展对象在全院范围内公示,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上报发展对象备案材料。在公司党委备案同意后,及时安排确定入党介绍人(必须为2名正式党员)。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除要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条件外,鉴于员工的身份和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需要,发展对象的综合测评成绩原则上在本年度要达到前50%。若本学年学习成绩有一门不及格或群众基础差,民主测评超不过半数的,不能确定拟发展对象。对于综合测评成绩达不到以上要求,但在某一方面或重大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或突出贡献的,可作为特殊情况由党支部向院党委书面报告情况,由公司党委研究审定。
第十六条 确定了发展对象和入党介绍人后,根据发展党员时间安排和具体通知,及时开展函调或外调,函调或外调对象为:发展对象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并结合函调或外调情况出具政审报告。同时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必须经过党校的集中培训,发展对象没有经过培训或虽经培训但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认真听取各方面对发展对象的意见是保证党员质量的重要措施。要广泛听取本支部党员、团支部、任课教师、普通群众的意见,以利于支部全面了解和正确认识发展对象的表现情况和觉悟程度。听取意见应通过召开座谈会或个别交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公司党委对拟发展对象实行预审制,通过预审的发展对象要及时领取入党志愿书。
第十九条 员工党支部要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的入党问题,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采取票决制逐个讨论和表决,必须坚持“双过半”原则,即会议实到正式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正式党员人数的半数;赞成决议或决定的正式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正式党员的半数。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第二十条 公司党委审批前,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公司党委汇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党委审批预备党员,采取集体讨论、民主决定的方式,并及时将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公司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在一个月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个月)召开党委会议讨论、审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党委及时将已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并组织进行入党宣誓(成为预备党员一周内),并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每三个月要向所在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三个月要召开一次全体党员大会,由预备党员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并由到会的全体同志对预备党员进行评议,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同本人谈话,评议结果要及时填入《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前(一般一周左右),本人要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应及时(一般应在15天之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个月)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并采取票决制的方式进行表决。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有关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应及时报公司党委。公司党委在收到党支部大会的决议后,在一个月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个月)召开党委会讨论、审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党委把发展员工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公司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各党支部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形成公司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委员牵头、党支部书记协调、团总支书记及辅导员相互配合、相互衔接、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党委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党委关于发展员工党员工作的规定,加强对发展员工党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证发展员工党员的质量。公司党委和员工党支部把在发展员工党员工作中召开的有关会议,特别是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吸收预备党员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会议的记录等,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党委建立发展员工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发展员工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对于违反党章规定和不符合条件而被吸收入党的,取消其党员资格。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对违犯党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党委员工党支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并报院党委审核批复。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批复之日起施行。